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月5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一条 为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市场化、多频次、常态化举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加快汇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创新要素精准对接,推进科技成果就地就近转移转化,培育新质生产力,按照成都市委《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厅〔2023〕4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指以促成科技成果在蓉落地转化为宗旨,组织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开展的科技成果信息交流、技术交易、项目路演、要素对接、推介洽谈、投融资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鼓励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链主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行业协(学)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举办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包括以下类型: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紧密围绕全市产业建圈强链科技创新需求,发挥“政产学研金介用”多方优势资源,促进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科创人才、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有效对接,促成更多科技成果在蓉落地转化。
第六条 活动举办应组织我市企业、创新平台、成果供需方、中试验证平台、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等参与,丰富活动内容,突出活动实效。
(一)全程参与活动的成都企业不少于10家;
(二)活动须有科技成果供需双方或多方的实质性交流对接内容;
(三)鼓励邀请创投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创新创业载体等全程参与成果转化活动,加强活动举办结束后的持续跟踪服务。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活动举办实行备案管理和经费支持。活动举办主体对活动举办和经费支持自主申请备案,市科技局对申报的符合条件的活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组织对活动实施情况进行集中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活动进行补助,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八条 自主申报:活动举办单位需在活动实际举办时间至少30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单位基本情况、活动主题、主要内容、预期成效、经费预算及来源、参与单位(嘉宾)、路演项目信息等情况。
第九条 备案管理: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活动主题、规模、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备案。
第十条 集中评审:在活动举办结束后,活动举办单位需将活动开展情况如实及时报送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每季度末月月底前对纳入备案的活动举办情况进行集中评审一次,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档次。
第十一条 活动资助:对集中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按照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次活动最高15万元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每年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补助额最高60万元。单次活动补助超过10万元的,须提供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活动实际发生费用范围包括:会议费(食宿费、交通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会议材料及印制费等)、专家费、宣传费和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二条 我市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自身开展的一般性创业沙龙、项目路演、交流对接等活动不在本补助范围。活动已获得市、区(市)县财政资金支持(含政府购买服务等)的部分,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各区(市)县相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及相关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生效 ,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动补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22号)同时废止。
按照国家、省、市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为尽早对各类社会主体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产生更大政策效应,进一步增强发展信心,推动经济尽快企稳回升,本次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13日,请于2024年9月13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成都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028)61881740
电子邮箱:cdkjcgc@163.com


